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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的义务解析 与行政诉讼中的信息获取权利探析

2024-12-03  来源:行政法律    

导读行政信息公开的义务解析与行政诉讼中的信息获取权利探析一、行政信息公开的义务1. 行政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

行政信息公开的义务解析与行政诉讼中的信息获取权利探析

一、行政信息公开的义务

1. 行政公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这体现了行政公开的基本原则是及时性、准确性以及必要的澄清责任。

2. 行政公开的内容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

3. 行政公开的方式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设立公告栏,在社区、企事业单位显著位置设置公布栏,利用互联网优势,让更多的群众能便捷地获取到所需的信息。

4. 行政公开的责任主体

行政公开的责任主体包括中央机关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还有乡镇级政府。这些单位都有责任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活动信息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情民意信息。

5. 行政公开的时限要求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诉讼中的信息获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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