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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如何界定与调控行政垄断行为

2024-11-01  来源:行政法律    

导读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竞争行为,以及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界定和调控显得尤为重要。一、行政垄断行为的界定......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竞争行为,以及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界定和调控显得尤为重要。

一、行政垄断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竞争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地方保护主义型行政垄断:地方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保护本地的企业和产品。 2. 行业性行政垄断:某些政府部门为了维护特定行业的利益,通过对市场的干预和控制,排斥其他行业企业的公平竞争。 3. 指定交易型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排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机会。 4. 行政许可限制型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歧视性待遇,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 5. 价格管制型行政垄断:行政机关不当干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造成市场价格的扭曲和不合理波动。

二、行政垄断行为的调控 针对行政垄断行为,我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调控: 1. 立法规范: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力度。例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禁止条款。 2. 执法监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行政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3. 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垄断行为的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4.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及时发现并举报行政垄断行为。

三、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1:某市政府为扶持当地一家汽车生产企业,出台文件规定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购车辆必须优先考虑该企业的车型。这一做法构成了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型行政垄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上级行政机关撤销了该文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案例2:某省卫生厅发布通知,要求全省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时必须选择经过该厅认证的两家供应商。这种指定交易型的行政垄断行为剥夺了其他供应商平等竞争的机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随后,相关部门对该行为进行了纠正,并要求卫生厅向所有受影响的供应商道歉。

综上所述,行政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执行机制,有效界定了行政垄断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并为预防和制止行政垄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加强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行政法在调控行政垄断行为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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